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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1-03-31  来源:河南省农业农村  浏览次数:194
核心提示:按照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农办科〔2021〕4号)要求,结合河南省实际,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《河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,现已印发。
 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(农委),漯河市畜牧局,厅直属有关单位:

  按照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农办科〔2021〕4号)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制定了《河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》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
2021年3月8日


河南省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

  为做好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,按照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目标任务

  严格按照《生物安全法》《种子法》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切实贯彻中央关于“尊重科学、严格监管,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”的决策部署。坚持“两手抓”“两促进”,既要加快推进生物育种研发应用,又要依法依规严格监管,严肃查处非法制种、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,保障农业转基因研发应用健康有序发展。

  持续落实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豫农科教﹝2019﹞11号),进一步完善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、行政许可、行政执法、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。持续推进全省农业转基因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,监管能力不断提升,农业转基因研究、试验、生产、经营、进口、加工活动规范有序。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,将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;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和农业转基因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100%;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抽样检测覆盖率100%;对我省南繁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;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,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。

  二、重点工作

  (一)压实主体责任。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、监督检查、政策法规培训、约谈等方式,督促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落实主体责任,强化从业主体自我约束和管理。研发单位应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,单位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担负起监管的法定责任,落实安全小组审查、监督、检查、报告等职责;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试验的各项管理制度,严格落实监管措施。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制种亲本的管理,建立健全档案,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,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种业管理处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,各有关研发机构和企业)

  (二)加强研究试验监管。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覆盖检查,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,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,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、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。对农业转基因试验全程监管,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,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,试验后检查收获物、残余物等管理情况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,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三)加强南繁基地监管。加大对我省南繁基地抽检密度和频次,严查私自开展试验和育繁种行为,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。加强与海南省的协查联动,及时掌握我省南繁育种单位育种情况,依法依规从严管理。对违规单位严肃约谈,责令整改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种业管理处,省种子站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四)加强品种审定监管。优化完善品种审定制度,为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提供政策保障。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,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,发现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应立即终止试验。加强对棉花等转基因品种试验种植的监管,依法严格落实相应控制措施。(责任单位:厅种业管理处,省种子站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五)加强制种环节监管。对制种基地、非法种子田块等开展排查,查早查小,加大种子下地前和苗期检测力度,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,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。(责任单位:厅种业管理处,省种子站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六)加强种子加工经营监管。加强对种子包装、标签等环节监管,加大对种子市场、经营门店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,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。(责任单位:厅种业管理处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,省种子站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七)加强进口加工监管。强化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审查,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。加强审批管理和服务。严查运输、储存、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,全面核查产品采购、加工、销售、管理等档案记录,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,严禁改变用途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法规处、产业发展处、饲料兽药处,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八)加强病虫害发生动态监测。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棉花等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、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,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,研究提出应对措施,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,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。(责任单位:厅经作处,省经作站、植保站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三、工作要求

  (一)强化属地管理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落实法定职责,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,加强工作部署,强化对外协调配合和部门内协作分工。加强工作调度和培训宣传,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,保障人员、装备和工作经费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种业管理处,省种子站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二)加强监督检查。突出问题导向,狠抓关键时节、关键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,注重监管实效。落实监管线索督办、约谈问责制度,严肃追究不作为、不监管、相互推诿人员的责任。落实监管信息报送制度,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,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,重大案件随时报送,没有案件的零报告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办公室、种业管理处、产业发展处、饲料兽药处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,省种子站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三)加大查处力度。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,及时立案调查,依法从严处理,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,曝光查处结果,形成震慑。紧抓重点案件不放,深挖线索来源,打掉非法扩散源头。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,对群众直接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监管线索认真核查,及时反馈核查情况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办公室、种业管理处、产业发展处、饲料兽药处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,省种子站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四)加强科普宣传。广泛开展转基因知识进机关、进企业、进学校、进社区、进乡村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,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,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,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。结合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技推广服务等工作,增加转基因宣讲内容,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认知水平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,省农业科技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五)加强舆情处置。落实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、预防预警机制、应急响应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的指挥、协调和实施,加强网上舆论监控,及时应对不良信息及突发事件发生,做到早发现、早处理,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。(责任单位:厅科教处、办公室,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)

  四、工作安排

  (一)工作部署。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以上要求,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2021年农业转基因监管方案,并于3月底前在单位官方网站公开。(责任单位: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二)组织实施。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,每月5日前按时报送上个月月度监管信息,6月15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。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。(责任单位:厅直属有关单位,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)

  (三)工作总结。及时总结全年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,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科技教育处。我厅将对监管工作不力、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,对监管措施得力、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。(责任单位:厅直属有关单位,各省辖市、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)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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